新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的學習與應用(1)
新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057—2010于2010年11月3日發布,2011年10月1日實施。
一 關于防雷建筑物的分類
對防雷建筑物的分類,新規范仍然沿用三類分類方法,但分類條件作了某些修改,有些建筑物的防雷等級被提高。下面就新規范中防雷建筑分類的變化做一些歸納整理,便于在設計中正確分類,避免出現錯誤。
1.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有的提升到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在條款4.3.2的規定中升級為第一類的情況主要發生在粉塵爆炸危險環境。在新規范第3.0.2條第2款中規定“具有0區或20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新劃分的方法與舊規范的10區定義的范圍是有區別的。10區: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粉塵環境;20區:以空氣中可燃性粉塵云持續地或長期地或頻繁地短時存在于爆炸性環境的場所。從兩種分區的定義可以看出,頻繁短時出現爆炸性粉塵的場所屬于20區,但不在10區的范圍,按新規范應劃分為第一類防雷建筑物。在第3.0.2條第3款中規定“具有1區或21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其中21區是新規范增加的,也劃分為第一類防雷建筑物。21區的定義是在正常運行時,很可能偶然地以空氣中可燃性粉塵云形式存在于爆炸性環境中的場所。
2.第三類防雷建筑物有的提升到第二類防雷建筑物:
第三類防雷建筑物提升到第二類防雷建筑物情況較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特殊建筑物,主要增加了國家特級和甲級大型體育館、大型飛機場,飛機場不含停放飛機的露天場所和跑道。
第二種情況是粉塵性環境,把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的21區場所草稿了第二類防雷建筑物。
第三種情況是采用預計雷擊次數劃分的建筑物,由于作為劃分標準的預計雷擊次數數值的降低,部分原屬于第三類的防雷建筑物升入了第二類,這種情況主要有:
(1) 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預計雷擊次數由0.06次/a降到了0.05次/a。
(2) 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它們的預計雷擊次數由0.3次/a降到0.25次/a。
(3) 一般工業性建筑和有火災危險場所,該類建筑物在舊版規范中全部劃入第三類防雷建筑物,新規范以預計雷擊次數為標準,把部分劃入了第二類防雷建筑物。一般工業建筑是0.25次/a,火災危險場所是0.05次/a。這兩個指標都很容易達到,而且這類建筑物數量很多,設計中一定要特別注意。
3. 不需設置防雷保護的建筑物升級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以預計防雷次數為標準劃分防雷建筑物的情況,由于預計雷擊次數數值的降低,把一些按舊版規范不需要設防的建筑物提升到第三類防雷建筑物。主要有:
(1) 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火災危險場所,預計雷擊次數由0.012次/a調整到0.01次/a。
(2) 對于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一般性工業建筑物,預計雷擊次數由0.06次/a調到0.05次/a。